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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您好 , 现有一个家具制造项目 , 主要生产实木红木家具 。 生产工艺如下:木材外购→开料→电加热烘干→开榫→砂光精雕→分体修边→组装→根据用户要求部分进行表面涂蜂蜡或者喷漆→成品;项目使用的油漆为水性漆 , 年使用量为0.15t , 蜂蜡使用量为0.3t 。 请问 , 该项目环评类别是否按照“十八、家具制造业21、36木质家具制造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执行编制报告表?还是界定不属于该类别 , 可以豁免环评?
您好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36项规定 , “家具制造业”项目如无电镀工艺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 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Q:您好 , 我司产品为汽车冲压件 , 行业类别是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原料为钢板 , 生产工艺仅为剪板冲压、冲压成型、切边、冲孔、焊接等机加工 。 也属于C3311的金属结构构造(指以铁、钢或铝等金属为主要材料 , 制造金属构件、金属构件零件) 。 那么本项目是否能按《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的“十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仅切割组装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报告表——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等除外)”进行豁免?还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的“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报告表——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编制报告表?
您好 。 如仅涉及所述工艺 , 且不排放生产废水和挥发性有机物 , 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 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 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
3Q:本项目主要从事钢化手机膜的加工生产 , 原有工序为:开料、雕刻、扫光、清洗、钢化、热弯、贴膜、包装 , 已通过环评审批 , 现需增加“涂防指纹油工序” , 该工序使用等离子涂防指纹油机将防指纹液涂在玻璃工件上 。 经核查 , 防指纹油为低VOCs材料 , 涂防指纹油工序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 请问是否属于豁免环评?
您好 , 该项目如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 , 可按照《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有关精神 , 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
4Q:我司因生产需要 , 计划报批“新上两台0.6蒸吨每小时的燃天然气锅炉”的项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类别91项 , 请问该项目是否属于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需要编制报告表 , 亦或是可以豁免?
您好 , 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5Q:尊敬的省厅领导 , 您好!我司主要产品是注塑机和液压机 , 涉及五金加工、喷漆、清水清洗和组装工序 , 已办理完善相关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 。 现根据下游客户对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 拟新增一套超声波清洗系统(加光亮剂和除油剂) , 清洗零件表面油污 , 清洗废水循环使用 , 定期更换 , 作为零星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不外排 。 新增清洗系统不经常使用 , 只是部分客户要求才用 。 其他产品方案、规模、用地面积、法人等均不变 。 请问我司新增超声波清洗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的第五条: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 其中提及“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可以试行豁免?若能豁免 , 后续如何完善这部分环保手续 , 如排污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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