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长春长生生物科技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这件事?( 三 )


答主多次反复强调了这样一个观点,现代社会语境下,药品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更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 。
因为,药品从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严格受到法律的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任何一步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那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药品,假药,劣质药,涉事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失去保障,相关责任主体都会被追责 。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通告中,药监局没有透露“违法违规生产”的具体问题,仅仅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
就是说,这次的问题是出在药品的生产环节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GoodManufacturePracticeofMedicalProducts,简称GMP 。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
这个证书就是通告中收回的《药品GMP证书》 。
从药监局官网上可以查到长生科技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册信息:
国药准字号S20120016中的S,是生物药品“生”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大写,2012是指批文发放年份,后面的数字是药监局昂发这类药品批文的流水号 。
其中,后面还有一个2017-07-03的批准日期,这是指上次批文到期后,药监局组织对生产企业的GMP进行重新评价,再次发放证书的日期 。
也就是说,去年的这个时候,涉事企业刚接受考评合格 。
通告中明确指出的唯一问题是“记录造假” 。
这就有意思了 。
如上所述,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这涉及生产环节的方方面面,每一个细节 。
其中,第八章“文件管理”涉及多项记录事项:
问题是,记录一定程度上是给人看(备检),因此,记录必须是严格按照GMP要求来的 。
那么,“记录造假”的意思很显然就是记录与生产不相符合,实质上意味着“生产的某个环节违反了GMP” 。
就是说,这个“记录造假”实质上反应的是生产本身的问题 。
更有意思的是,通告第一句是“根据线索” 。所谓线索就是有人举报,能举报到“记录造假”这种细节的只能是内部人员 。
既然不是例行的飞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而是举报的问题,而且,像这类“记录与生产不相符合”的问题如果不是由内部举报,外部的例行检查也不可能查得出 。
就好像,同学甲旷课了,负责考勤的同学乙没有如实记录,如果这次一同上课同学不举报,外人根本无从得知同学甲旷课这一事实 。
这也就意味着,涉事企业这次的“记录造假”很可能并非首次或者并非唯一一次 。
也就意味着,“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这句话毫无意义 。
实质上,根本无法保证该企业生产的任何一个批次的狂犬病疫苗,甚至该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都不存在相同的问题 。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立刻停用、封存该企业生产的所有狂犬病疫苗,甚至所有药品,是必须的 。
当然,涉事企业已经启动了召回程序——注意,即使是召回,GMP都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