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毕业生租房应该要避开哪些“坑”】毕业生租房应该要避开哪些“坑”
已找到心仪工作的毕业生王同学 , 为减少每日通勤时间 , 想在工作地附近租个房 。 由于当时人在外地 , 他只能通过线上看房 。 可没想到 , 王同学签了合同、拿到钥匙 , 才发觉被“照骗”:实际租到的房 , 多处发霉、很多家具家电无法使用 。
被“套路”的远不止王同学 。 近年来 , 毕业生租房时常面临虚假房源、被“黑中介”“二房东”欺骗等问题 。 “走过最长的路 , 恐怕是租房的套路 。 ”许多毕业生租房时常感慨 。
如何避“坑”、租到满意的房屋?暑期正值毕业生租房高峰期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法官 , 请他们为大家支支招 。
实地看房警惕虚假房源
如今 , AR看房等方式为远程看房提供了便利 , 可以模拟实地看房的效果 , 多数毕业生通常会优先选择各类网络平台寻找合适房源 。 然而 , 网络平台中房屋的图片并不能真实完整地呈现房屋实际状况 , 可能会出现“张冠李戴”情况 。
法官建议 , 除通过网络平台看房 , 还应实地看房切实了解房屋内情况 , 观察房屋是否存在消防隐患、群租等问题 。
“还要警惕虚假房源 。 ”法官建议 , 找房时要在正规的租房平台上寻找房源 , 避免一些虚假的、没有保障的房源掺杂其中 。 租房之初 , 租户最好能够要求出租方提供房屋产权证 , 并将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 一次性保证房源的真实性 。
书面签约保证双方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法官提醒广大毕业生 , 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形成书面形式 , 是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方式 , 有助于敦促各方恪守契约精神 。 毕业生在签订租房合同前 , 需仔细确认对方身份、明确对方是否为房地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 。 若对方是转租 , 则要了解对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期限 , 以及是否有权转租 。
法官还给出了一个“小妙招”:在房租转账时要注明确钱款去向 。 例如 , 在转账备注中添加:“20××年×月-×月房租及押金” , 或在转账后及时联系出租人 , 明确表示“××月房租已付” , 避免事后对账不明 。
除去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等基本条款外 , 租户还要注意对于房屋内的相关设施情况进行约定并办理交接 , 例如是否配有冰箱、洗衣机等 , 防止出租方为签订租赁合同而作出虚假承诺 , 损害己方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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