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山县购买城区商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二 )
(二)所有申请购房补贴房源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递交《自愿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承诺书》、填写《购房券交易平台申请信息表》并经房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销售 。
(三)申请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源实行一房一价 , 且价格不得高于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内已网签备案同等或相似户型的平均价格;暂无相同或类似户型的新开盘项目 , 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申报 , 经县商品房价格审核备案工作核查组核定 。
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房源的销售价格 , 自批准进入之日起至本办法期限届满之日止不得上调 。
七、开发企业购房券的结算
(一)县财政局、大别山国投集团(城投公司)、房管局应及时为开发企业办理购房补贴券资金的审批结算手续 , 待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办结兑付手续后 , 按规定程序将购房补贴券资金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二)购房补贴券的结算比例 。 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支付40%单体封顶时支付40% , 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证后支付20% 。
(三)购房补贴券的结算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以下2种方式:
1、按周期结算 。 无论销售金额多少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满2个月即可结算 。
2、按金额结算 。 购房补贴券金额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计算每满100万元可结算一次 。
八、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 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开发企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 由开发企业负责退还购房补贴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 所造成的损失按承诺书约定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购房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办法由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自补贴政策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废止 。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发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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