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三 )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详见第三步中的解读5) 。
2.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详见第三步中的解读4和解读5,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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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单位违法,赔偿员工损失!
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秋雨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若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
赔偿金的计算半年内按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一个月计算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如果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方式,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员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 。尽管最终结果是员工败诉(单位可以拿出合同),但劳动部门会责令单位给一份至员工,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会因此开出罚单 。.
2、员工以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将员工应得的一份给到员工为由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开出罚单 。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属于单方面违约,违反了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单位发起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
如果职工接受,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单位就不违法 。
如果职工拒绝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多,大体可以分为这么几类(不含劳动合同终止):
1、职工主动辞职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职工存在过错被解除(含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
4、预告性解除或叫无过错性解除
5、经济性裁员
在职工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可以归为预告性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经济性裁员 。
预告性解除和经济裁员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一旦满足,职工只有接受的份 。如果不满足条件,单位强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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