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
这个问题前提是劳动者有没有违反有法律效应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已违反了这个《劳动合同》,就要对照相应的违反合同处罚规定执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严重到终止《劳动合同》,那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就不是违法行为 。如果没有违反终止《劳动合同》那一条,就要根据《劳动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说明一下,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吗?】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
情形1有效 。那么恭喜您,那么直接进入第二步 。
情形2无效 。那么很遗憾,您需要做两件事 。一是与公司协商处理 。二是协商不成,直接走法律程序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
解析1: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
解析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一点常常被忽视 。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
情形1.全日制劳动合同 。那么恭喜您,直接进入第三步 。
情形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那么很遗憾,你可能随时被终止用工,且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
但也不是无药可救,非全日用工主要有5个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
2.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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