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的手段好理解,也好取证,如果妇女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在排除其他原因(比如某些莫名其妙的癖好)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暴力存在,进而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
说人话就是,有伤痕就可能认定强奸,但还要进一步审查,伤痕到底怎么来的?事后自己造成的?还是事中正常造成的?属不属于迫使妇女违背意志的暴力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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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没有暴力手段,没有伤痕,那也不意味着就不是强奸,妇女虽然有可能没有反抗,但如果当时她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手段,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
不能反抗,比如给人饮料里加料,或者利用酒醉等状态趁虚而入 。
不敢反抗,比如用持刀威胁,或者用揭发隐私等相威胁,这都是胁迫,但那种用伤害自己做威胁的则不构成胁迫,比如好多分手男女,一方威胁另一方,你不如何如何,我就自杀,那就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
说这么多,回到题主的问题,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第二天女方改口,怎么判?
首先就要弄清楚自愿是否真的自愿,如果是胁迫等手段,看上去真的像是自愿,比如女方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负面信息等传播出去,进行了妥协,但随后反省,认为这种妥协是错误的,反过来控诉男方强奸,有没有可能?完全有可能。
以及那些被加料、灌醉的女性,是自愿吗?显然不是,除非人家清醒之后乐见其成,否则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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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认定强奸不仅要听女方陈述,还要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不可能只听女方一面之辞就认定强奸,如果这都能成立,那某东早把牢底坐穿,定罪是要讲证据的,围绕上面说的犯罪构成各种取证 。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是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则是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说要定一个人的罪,需要证据百分百,一个环节缺失,就无法定罪,对证据的要求很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不能说大概率觉得强奸了,那就定个强奸罪吧,这肯定是不行的,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就会认定无罪 。
所以,像题主说的,头天大家欢欢乐乐你侬我侬,第二天就声泪俱下悲情控诉,真要这么好演,你咋不去报戏剧班呢?警察同志又不是看戏出身,不吃这一套 。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最后再说句题外话,疑罪从无是刑事原则,各位吃瓜群众看一些民事纠纷时,求你们别再嚷嚷疑罪从无,很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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