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财务通则包括( 六 )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 ,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 , 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 。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 , 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 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 , 可以不再提取 。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 并入本年度利润 , 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 , 向投资者分配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 , 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 , 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 , 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 , 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
第五十一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 , 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 , 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 , 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 , 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 , 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 , 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
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 , 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 , 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 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 , 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 , 核实债务 ,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 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
(三)与债权人协商 , 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 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 , 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
第五十四条 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 , 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 。
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 , 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 。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 , 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 , 经分立各方协商 , 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 。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 , 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 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
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 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 , 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 , 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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