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女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老板却说:“不知情”( 二 )

  许某到案接受调查时 , 声称自己对经营管理一无所知 , 对卖淫服务也毫不知情 , 后失去联系 。 2012年初 , 桂某、李某涉嫌容留卖淫案被移送椒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案卷后 , 发现该娱乐场所控制多人从事卖淫 , 具有组织性 , 于是 , 变更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桂某二人“容留卖淫罪”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并结合案情认为老板许某虽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 但深谙娱乐场所经营之道 , 他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明显不合理 。 于是 , 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 建议公安机关对许某的涉案行为进一步查实 。 虽然许某一直在逃 , 但检察机关并未放弃追诉他的涉嫌犯罪行为 。

  直至2016年11月8日 , 许某被追逃数年后主动投案 。 到案后 , 他辩称自己全权委托李某、桂某二人管理具体卖淫事宜 , 对卖淫女的招募、培训、管理均不知情 。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物证时 , 案发当日该卖淫场所被查获的记录卖淫情况的笔记本为还原案情打开了思路 。 经过反复翻查笔记本 , 将在上面记录的嫖客手牌、卖淫房间、上下钟时间、卖淫服务项目等内容与当日被查获的5名卖淫女口供一一核对 , 证实卖淫女都是一人一号 。 承办人根据这一细节 , 经过仔细核对统计 , 确认笔记本上记录有11个不同的工号 。 按照组织卖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 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 认定为情节严重 , 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取得客观性证据 ,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积极沟通 , 让他们全力查找更多的卖淫女和该休闲场所原工作人员 , 来印证该休闲场所实际卖淫女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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