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 三 )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 ,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 且无正当理由的 ,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拆除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 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 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 。 拒不到场的 , 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 , 当事人拒不清理的 , 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当事人不签字的 , 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 。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 , 交还当事人 , 当事人拒绝接收的 , 依法办理提存 。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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