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闻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五 )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 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

第六条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 ,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 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 , 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 ,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 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 , 并需要处以罚款的 , 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 , 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 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 ,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 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 , 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 , 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 , 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 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 , 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17〕96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 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 , 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履行停业整顿处罚的起止日期 , 起算日期应当考虑必要的文书制作、送达、合理范围知悉等因素 , 但不得超过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 。

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 , 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 , 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 , 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

第十二条 停业整顿期间 , 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 , 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 。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