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上市丨《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维权百问百答》, 实例解答企业困惑, 纯干货!( 八 )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 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
因此 ,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 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 , 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 。 若对于补偿 , 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 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 将停产停业损失 , 设备损坏 , 地上物损失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 所以本案中的养殖场获得相应补偿是有法可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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