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量、买粉、伪创作… 数据造假最终受伤的是谁?(13)
鲍忠铁认为 , 刷单等数据造假行为的根本原因 , 还是“to VC”的创业模式泛滥 , 无论创业团队还是投资机构 , 都希望快速将企业估值做大 , 针对这类作假行为 , 相应的监督还缺乏执行力 。
王蔚表示 , 数据造假属于不正当获益的商业手段 , 最终仍需要社会埋单 , 但很难用道德约束或行业自律的方法去治理 , 或许还是“底线管理”原则更加适用:从立法上界定清楚“数据造假”和“商业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 抬升“数据造假”的获益成本 。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 王林 张均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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