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试行信用评价 失信将暂停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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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骗贷骗提5年内不能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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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 按照信用等级受到相应处罚 。 11月6日 , 记者获悉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现行的业务规定 , 出台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根据信用状况将信用主体认定三个等级 , 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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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等级激励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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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采取信用分级评价、分类监管的方式 , 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 , 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信用主体 , 根据其信用状况区分认定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 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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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信用等级的具体标准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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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职工而言 , 同时具备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遵守信用承诺制度;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这四个条件的 , 评定为信用A级 , 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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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评定为信用B级 , 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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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评定为信用C级 , 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仍不改正;曾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的 , 或因其他诉讼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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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诉讼的取消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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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紧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 , 将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 按照信用等级分别给予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通报信用主体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等惩戒措施 ,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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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 ,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 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要求 , 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 , 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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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 , 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 对职工而言 , 暂停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 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 , 除适用B级所有惩戒措施外 , 按其类别还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 对缴存职工而言 , 通报严重失信个人所在单位;涉及诉讼的 , 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 ,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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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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