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二 )


(一)有无能力承担该标的工程 。
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一是该标的工程的结构复杂与否,有无特种结构和特种工艺、特种材料要求,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有无能力解决这些特殊要求 。比如未做过高层建筑的施工队伍在接受高层建筑施工时,就可能遇到压力注浆灌注桩基础、大体积砼、框架剪力强、后张法无粘结预应力砼等复杂结构和特种工艺的技术问题 。对此,必须充分论证,从技术、设备等方面进行研讨,可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要求 。二是有无足够的经济实力 。由于建设单位多数资金短缺,在市场准入制度尚不规范,尚不严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要求承包方有一定的垫付能力 。在合同评审中对此应进行仔细分析研究要求垫付的程度 。乙方实际垫付能力,如果后者大于或者等于前者,就可以对垫付这一项举手通过,否则承包方将蒙受很大经济损失,甚至被拖进无休止的双方扯皮旋涡之中 。三是工期要求 。建设单位往往在项目确定之后便急于开工,急于建成交付使用,合同工期往往大幅度短于定额工期 。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包括资金、材料和设备,没有足够的施工力量,对于工期紧迫的标的,不宜接受 。这也需要认真评审 。
(二)有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之本,社会效益是企业立足社会之本 。所以在合同评审中要重点对这两个效益进行评审 。应当通过对工程的“量本”分析,认真研究在什么价位是可以接受的标的,什么价位可以考虑采取措施后接受,什么价干脆不能接受 。特别是对建设单位采取“一口价”的工程尤其要认真对待 。对“一口价”有的是在市场平均价格之下,有的提出若干附加条件,表面价格不低而实际成本提高,这些都应经评审后予以否定,保证接受合同后经济上不受损失 。有的工程带有公益性质 。对这类工程即使价位较低(但仍能承受),考虑到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也应当予以考虑 。
(三)有无不适宜要求 。
目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某些建设单位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往往随心所欲地附加许多额外条件 。应该说有些条件从工程使用功能来说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也有一些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背政策或规范规定的,对这些附加条件在评审中都有要一一加以分析研究,对那些合理的要求要予以保留,对那些不合理甚至无理的要求要予以否定,并向建设单位耐心加以说明 。
实践证明,合同评审是合同签订前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 。它首先可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的兑现,避免了施工企业“说大话”之嫌,可以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 。其次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合同签订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是避免了合同纠纷,因为已经把那些不合理或是自己做不到的事项己事前筛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减少了“扯皮”现象,从而可以维护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
三、履行合同
加强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义务 。但履行合同是签约双方的事,有时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会受到双方的影响和干扰,这时,做为合同的一方,应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管理工作趋于完美 。
(一)在对乙方不利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方不利:
一是甲方违约 。甲方违约较普遍的是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拔付工程款,直接影响工程施工 。二是赶工期 。因建设单位急于交工使用,不顾客观实际,极大地缩短工期,而缩短工期就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建设单位又不支付赶工措施费,加大了工程成本,造成承包方的经济损失 。三是优质不优价 。建设单位往往要求创建优质工程,这本无可厚非,但优质不优价,而承包方却必须为此付出过多的劳动和过多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增加了承包方的经济负担 。遇到这类情况,做为承包方,一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实现自己在合同中的承诺 。这样做虽然有一定困难,在经济上也可能有一定损失,但履行了合同义务,就为自己树立了一座丰碑,会受到建设单位和社会的好评,赢得社会信誉 。对于实在办不到的事项、也要尽量和建设单位协商,多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不使履行合同受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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