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枚农民工红手印的追问:四年了谁在拖欠我工钱?( 四 )

  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景 , 就此案进行专门分析 。

  她认为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尹红与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包行为本质上应为无效行为 , 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 那么权利人将不能依据无效合同来主张维护的权益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涉及到大量农民工的利益 ,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 应予支持 。 ”

  本案中 , 根据当事人尹红的陈述 , 涉案工程在2016年12月份完工并经过了甘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验收 , 假如该陈述属实 ,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 , 虽然尹红与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 但尹红依然有权根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向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 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同时 , 假如作为涉案工程的业主方甘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还存在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情况 , 那么尹红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 直接要求甘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尹红承担支付义务 。

  付景说:“类似于尹红这种以包工头形式向建筑公司承揽建筑工程业务的情况是建筑工程领域的普遍现象 , 而由于这种现象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 , 因此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的风险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 因此 , 我们建议农民工们首先要有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 确保自己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合法 , 同时 , 一旦遇到拖延工程款的情况 , 农民工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避免一味妥协错过了有效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 。 ”

  立即评

  打通中间卡阻让农民工真正“劳有所得”

  蒋璟璟

  5年前 , 尹红以包工头形式从南充市的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电网改造工程 。 时至今日 , 工程早已完结 , 尹红的施工队却仍被拖欠了120万工程款 。 四年里 , 为这些工钱 , 他们讨要过 , 也起诉过 , 但到现在仍无法兑现 。

  从多个角度看 , 这一案例都极具代表性 。 简而言之 , 这就是由工程款拖欠所引发的“农民工讨薪”纠纷 。 梳理前因后果 , 其中所存在的“违法转包”问题 , 在建筑领域也很是普遍……故事虽然了无新意 , 但牵涉其中人们所经历的煎熬 , 却仍旧让人痛心 。

  应该说 , 此事的是非对错以及具体的权益关系 , 在法律范畴内并无争议 。 此前 , 相关法院曾就此事进行调解 , 明确“被告要立即与原告进行劳务分包款的结算 。 ”但 , 由于双方就“工资金额”存有异议 , 所谓“调解”结果最终并没有落实……很遗憾 , 尹红虽然想到了用法律工具 , 却没有用足、用尽 。 须知 , 生效的调解书 , 当事人原本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而更令人遗憾的是 , 法院虽然就此给出了司法判断 , 却未能从细、从全:明确了结算义务 , 却没有明确时限、数额 , 这自然不能彻底定纷止争 。

  11月7日 , 省政府召开全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 强调“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 , 要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但需要追问的是 , 政府和承包方结算了 , 承包方又是否真的和实际施工人结算呢?客观正视建筑工程领域广泛存在的转包、分包现象 , 打通中间环节的截留、卡阻 , 真正保证工人们“劳有所得”“及时领薪”“公平取酬” , 我们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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