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照常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实践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宜理解为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生活费的标准可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标准应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劳动者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冠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劳动者应及时提供医疗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自劳动者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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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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