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验工序位置图 。
第十四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 。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禽肉产品出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出场(点)禽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屠宰检疫证号、产品合格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家禽屠宰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家禽,应当依法经官方兽医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 。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
第十六条 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 。
第十七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脱毛剂和包装材料 。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
禁止屠宰、加工、销售注入其他违禁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禽 。
第十八条 运输禽肉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密闭运输 。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
第十九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0年8月25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禽肉食品消费量大幅增长 。2019年全省出栏家禽3.16亿羽、禽肉产量47.5万吨,禽肉产品已成为继猪肉之后,全省居民最重要的肉食消费来源 。在数量增长的同时,家禽屠宰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缺少相关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措施 。全省家禽屠宰行业相关企业主体较少、屠宰量小,缺少大型深加工企业和产品品牌,家禽屠宰行业发展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
【《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推进家禽集中屠宰是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保障禽肉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推动家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禽屠宰管理工作 。2020年2月4日召开的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印发家禽集中屠宰相关规范性文件 。按照会议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及时成立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和学习国家关于家禽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做法经验,深入昆明、红河等家禽养殖重点州(市)、县(区)及养殖企业调研,对文稿反复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 。2020年8月23日,提交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合法性审核后印发 。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从规范行业管理、保障禽肉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家禽屠宰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角度,制定20条管理政策,内容涵盖家禽集中屠宰场点设立、屠宰、品质检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 。
- 虎妈蔡美儿孩子表现如何
- 深圳新世界广场 北京新世界中心
- 土地使用4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
- 特别好的英文 很好的英文怎么说
-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能起诉吗
- 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 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哪些
- 按顺序承担监护人的依据
-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有哪些条件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