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信用卡影响征信的行为有哪些

信用卡影响征信的行为有哪些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 。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

信用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信用卡影响征信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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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几张构成犯罪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
1、注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选择性罪名 , 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 , 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
2、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构成犯罪 , 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
综上所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信用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信用卡影响征信的行为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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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卡犯罪怎么认定的信用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 ,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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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行为有哪些一、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因此 , 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 身份证 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 , 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 , 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 刑法 》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 债务。二、怎么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刑法》的规定 , 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以外 , 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 。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 不能构成本罪 。在现实生活中,大笔存款最好还是采用存折等其他方式存储,原来的磁条卡尽量去银行换成芯片卡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财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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