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加班费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 。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 。而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则为四年 。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 。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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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主张加班费属工资报酬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受劳动争议的时效限制 。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间一年 。但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支付加班费争议 , 则不受上述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是说,在未离职的情况下提出支付加班费的申请,则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 纵然是三年前的加班费仍然可以主张 。如果员工离职,则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时效超过,以往所欠加班费都将一笔勾销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提出了仲裁,那么,他可以主张哪段期间的加班费?是提起仲裁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内的加班费,还是以前所有的加班费?比如,员工工作3年,3年中都有加班而未付加班费 , 离职10个月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他可以主张离职前最后2个月的加班费还是整个三年中的加班费?目前尚无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知识产权的三个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因此 , 劳动案件司法实践中,支持提起仲裁日前推一年内的加班费的可能性较大 。
案件分析
张某于2008年5月1日被聘任为某酒店总经理 , 2012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酒店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加班费15770元 。某酒店答辩认为张某的该项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 。对仲裁时效的适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另一种认为本案应适用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报酬是否包括加班费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 合同法 》没有对劳动报酬、加班费的概念进行界定,但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比较,是可以得出结论的 。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加班费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法条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列 , 表明二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报酬是狭义的概念,不包括加班费 。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涉及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考勤、工资发放凭证等,单位可以只保留两年 。如果让单位拿出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考勤、工资发放凭证来证明劳动者未加班 , 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加班工资仲裁时效是多长,加班工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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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一、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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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 , 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
二、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 , 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 。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一事实 。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
事实上 , 关于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 , 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至少3年最长25年的保管期限 。
三、时效问题不能混同于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在双方发生争议前两年内的加班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对争议发生之前超过两年的加班事实,劳动者也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举证义务,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就应得到支持 。
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用人单位的陈述等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其证明力是否充分,并不受所谓用人单位工资凭证保存期2年之限 。例如,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第3年的加班工资,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工资)、考勤记录(载有加班的记录)、工资单或银行收入记录(载明的工资收入未超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再加上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同期的有关加班事实的工作记录等等 。以时效为由一概否定其加班的事实,显然与法相悖,也与情理不符 。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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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加班费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 。具体如下:
1、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除非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2、如果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一年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所有加班工资 , 除非劳动者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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