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 , 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 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 。具体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 。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 。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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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期末考试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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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论文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 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 ,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 , 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 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
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 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
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 。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 。目前 , 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 。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 。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 , 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 。“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 。在那时 , 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 。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 。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 , 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 。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 , 以养老保险为例 , 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 , 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 , 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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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的联系: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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