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证据不足败诉!郑州恒通新城地下车位权属案最新结果出了
河南商报记者 张晶晶 陈媛媛
\n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的地下车位权属之争 , 有了新消息 。
\n因为争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 , 开发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该小区业委会及前任物业公司和当时的物业公司 , 共四个被告告上法庭 , 此案经历过一审、二审、再审、开发商撤诉后 , 开发商又上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 , 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 。
\n1月2日下午 , 河南商报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开发商败诉了 。
\n【地下车位之争 , 开发商因证据不足 , 业委会胜诉 】
\n“胜诉了 。 ”1月2日下午 , 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主任梁芳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 , 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的地下车位权属之争 , 有了新消息 。
\n据了解 , 此案经历过一审、二审、再审、开发商撤诉后 , 开发商又上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 , 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 。
\n当时 , 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时 , 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结为:一、四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车位 , 有无事实法律依据?三、原告要求前三名被告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标准赔偿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 , 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第四被告连带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 , 有无法律依据?
\n1月2日 , 河南商报记者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 , 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n本案中 , 恒通新城小区建设工程由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 , 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 , 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 , 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被告侵占原告地下车库、车位对外出租 ,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n案涉车库、车位属不动产 , 因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现在地下车库、车位没有取得产权证 。 本案原告恒通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位 , 车库登记在其名下 , 也未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为涉案车位、车库的所有人 。
\n故原告恒通置业公司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 , 返还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n最终 , 法院驳回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n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撤诉、再次起诉一审却败诉了的开发商 , 还会再次上诉吗?
\n河南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开发商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 对方并没给出准确的答复 。
\n【历程:争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 , 地下车位权属之争已僵持两年】
\n恒通新城地下车位权属之争 , 河南商报已经跟踪报道过多次 。
\n2017年6月 , 认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 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和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该公司目前已退出小区)将开发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拿回 , 出租给了小区业主 。
\n而后 , 开发商将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
\n两年来 , 此案经过一审业委会败诉、二审发回重审 , 后又在该小区内开庭再审后 , 在2019年8月份 , 开发商提出撤诉 。
\n至于撤诉的原因 , 记者曾向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咨询 , 对方一直没有告知 。
\n撤诉后经过4个月 , 开发商再次起诉业委会侵权 。
\n2019年12月10日 , 此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在那次上诉中 , 开发商追加了河南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四被告 , 义邦物业是恒通新城小区当时的物业公司 , 是由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聘请的 , 从2018年2月1日开始管理小区事务 。 庭审围绕四被告是否侵权进行 。
\n2020年1月2日 , 由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定 , 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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