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举措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房无证”难题将解
----德州出台举措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房无证”难题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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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 , 为妥善解决中心城区(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 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 结合我市实际 , 我市出台《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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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适用范围
\n2016年8月19日 , 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德城行政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之前 , 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 , 涉及无土地权属或来源不清、土地与房屋用途不一致、在划拨土地上开发商品房产等问题的 , 适用本《意见》 。
\n【办理住宅转移登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n《意见》明确 , 划拨土地上的住宅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 , 均应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 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 , 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 , 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无交易价格的 , 参照税务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 , 具体房屋价格由税务部门认定 。
\n划拨土地上居民自持房产申请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 自根据本《意见》确定的时点起 , 土地出让年期住宅为70年 , 商业为40年 。
\n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但房屋所在土地无用地手续的 , 对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屋的 , 按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不再补办划拨决定书 。
\n【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
\n在出让土地的办理及出让金缴纳方面 ,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但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 , 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 。 原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的 , 土地用途应明确到二级类 。 土地出让终止日期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但不超出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 土地出让金按照原出让合同签订时的评估价格减去原土地交易价格缴纳 。
\n同一住宅小区分批取得土地 , 建筑物跨宗地的 , 在不违反规划条件原则的前提下 , 保持各自宗地面积、用途不变 , 允许权利人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时适当调整宗地界线 , 以保证房屋与土地在同一宗地空间属性上的一致性 。
\n《意见》还明确 , 原开发建设单位应作为完善用地手续的主体 , 原开发建设单位灭失 , 但有继承、其他合作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 , 由其完善土地手续;无继承、其他合作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乡镇、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代为完善土地手续 , 代理主体需公示、公告 。
\n建设单位灭失或建设单位虽然存在 , 但经协商个人愿意承担完善土地手续费用的 , 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完善土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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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完善手续或转移登记如何办?
\n★开发单位或代理主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变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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