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一活禽经营户未执行“三分离”改造被处罚( 三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提醒广大经营者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 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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