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农村“一户一宅”,城里就能“一户多宅”,真的不公平吗?( 二 )
而城市土地是国有土地 , 归国家所有 。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 , 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 但是 , 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 ,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 , 方可使用土地 。
这代表着城市居民自己花钱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 根据房屋的性质来决定购买的具体使用年限 , 可以理解为房子变成了商品 , 可以自由流通和买卖 , 当然也要遵守当地的购房政策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以上土地性质的不同 , 城市人不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 不能购买宅基地;但是城市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以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 因此农村人可以购买城市商品房 。
三、农村与城市“户”的区别
农村户口对应的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 以及村集体组织成员该享有的权利 , 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 , 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 , 农村户口“更值钱”了 。
2014年12月2日 , 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推进“三块地”改革 。
随着“三块地”改革的推进 , 农民不仅可以享有耕地上权益 , 基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土地被征收后 , 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订区片综合地价 , 大大保障和增加了被征地农民利益 。
2. 合规前提下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 , 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
3.农民朋友可以选择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 地方政府不能强迫退出 。
这些改革举措都标志着农民的利益正在不断放大 , 农村土地的价值也在逐渐上升 , 也代表着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利益 。
城市里的“户”与房屋利益不直接发生关系 。 关于对城市房屋的补偿规定 , 主要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来进行补偿 , 房屋价值也是根据面积和地理位置来评估 , 与城市户口关系不大 。
故此 , 如今很多城里人都调侃不能把户口办到农村去 , 而农村户籍的人员却不愿轻易落户城市 。 事实上 , 城乡在经济发展潜力上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 。 村民家的那块宅基地 , 未来的价值将会不可估量 。
四、我国“城乡二元化”特殊的土地制度根据法律规定 , 我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 城市与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仍存在较大差距 , 二者并非同地、同权、同价 。
而且目前我国正处在城乡二元化结构发展阶段 , 农村与城市仍有较大差距 , 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 。
国有土地的使用是以支付出让金为对价的有偿取得 , 城市人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 , 土地可以入市交易 。 农村土地分配具有无偿性 ,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交易 ,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但是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交易仍然受到限制 。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 , 城里人绝非都能“一户多宅” , 很多长期蜗居在棚户区、简易楼、筒子楼、危旧房里的城里人日子过得比很多村民都要困难 。 北漂一族来到城市中 , 租“隔断房”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 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却有望解这些人的燃眉之急 。 故此 , 城乡融合发展十分必要 , 人为的将一些现象对立起来并不妥当 , 反倒需要更多的密切联系和联动协调 。 对于农民朋友而言 , 把自己现有的地种好 , 把乡村产业搞起来 , 联合下乡投资创业的城里人一起赚大钱 , 城里的房子还愁买不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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