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产权续期费用谁说了算?( 三 )

由这样一份地方性文件解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尚未解决的商业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分量”显然还不够 。

尽管《物权法》明确规定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自动续期” , 但是工业、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仍是立法“模糊地带” , 只是以预设性条款规定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至于“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 , 也主要适用于住宅用地 。

审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虽有“经批准准予续期的 ,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 , 但对于出让金的比例多少等 , 也未作出详细规定 。

立法空白 , 或许也是立法契机 。 一些地方已经试水突破 , 如深圳市2004年颁发《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 , 规定商业用地有偿续期 , 业主须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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