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投标千万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七 )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 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 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 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