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金罚则规定 定金罚则适用原则是什么( 二 )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违约的情形下 , 关于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 , 存在一些观点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本案仅是A主张B双倍返还定金 , A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 若B存在根本违约则直接裁决B向A返还定金10万元;另有观点认为 , B有权以抗辩的方式提出A亦存在违约行为 , 仲裁庭应当审查A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若存在 , 则裁决中应当在B应向A返还的定金金额中予以品迭 。
笔者认为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 , 按照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 , 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根本性违约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或者约定下 , A有权要求B返还定金10万元 , 而B在本案中不能以抗辩的方式要求品迭 , 只能提出相应的请求 , 要求A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在B未提出相应请求的情形下 , A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但一般性违约即可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下 , B有权以抗辩的方式要求品迭其应当返还的定金 , 因B提出A违约的主张具有妨碍A行使权利的作用 , 故A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便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 若存在 , 则裁决中应当在B应向A返还的定金金额中予以品迭 。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规定 , 本案恰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 即双方约定违约定金的适用并非根本性违约 , 故一般性违约亦可以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 故A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 B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从而导致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构成根本性违约 , 故A、B在本案中可以分别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 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 , 适用定金罚则 。”的规定 , B为根本性违约 , 故应当双倍返还A定金10万元 , A未履行部分金额为45万元 , 占房款总额的90% , 故A不能收回的定金为4.5万元 , A不能收回的定金以及B应当返还的定金品迭后 , B应当向A返还定金共计5.5万元 。
故将违约定金性质下的定金法则适用规则总结如下:第一种情形 , 若双方合同未约定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方式 , 则只有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即收取定金的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 , 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 而支付定金的一方亦存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 , 收取定金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无法得到支持 , 仅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亦相同 。第二种情形 , 双方合同约定并非根本性违约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 一般性违约亦可适用 , 则双方按照定金罚则主张权利均可得到支持 , 最终金额予以品迭 。
(二)合同中约定为“订金” , 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法律常识的欠缺 , 或者对于法律语言表述的不重视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时表述为“订金” 。笔者认为 , 第一种情形 , 合同中仅约定“A向B支付订金5万元” , 并未约定具体的定金罚则 , 则此种情形下 ,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不予支持;第二种情形 , 合同中约定“A向B支付订金5万元 , 如A违约则无权收回订金 , B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 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定金罚则的适用方法 , 故此种情形下 , 从合同的解释角度出发 , “订金”应当视为笔误 , 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被理解为约定了定金金额以及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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