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法挖沙量刑标准 非法盗采砂石罪立案标准( 二 )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根据《水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开采江砂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长江保护法》并没有将江砂规定为矿资源,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采砂人无论是否有许可证,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例如,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等;在非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的,根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许可而采砂的,采砂人还应当承担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
就南京判决的盗采江砂9万多吨,主犯获刑5年6个月的案件而言,该判决的根据可能是司法解释和《长江保护法》;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被告人采砂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还值得讨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为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先例并不是我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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