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新旧对比 担保法解释失效了吗( 七 )


(a)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b)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c)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d)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e)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
11 细化动产留置相关规则(第62条)
根据《民法典》第448条规定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
(1)明确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
(2)明确企业之间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动产 , 仅限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 且仅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
第四部分 非典型担保
1 明确非典型担保的效力(第63条)
对于非典型担保 , 肯定其合同效力;对于未能完成物权公示的非典型担保 , 不认可其物权效力 。
2 明确让与担保的效力(第68条、第69条)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而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 , 构成让与担保 。
(2)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 构成清算型让与担保 。对于清算型让与担保 , 肯定其合同效力;对于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的让与担保 , 同时肯定其物权效力 。
(3)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 该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 构成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 。对于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 , 因违反禁止流质流押条款的部分无效 , 应当转换为清算型让与担保 , 并根据清算型让与担保的规则认定其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
(4)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 , 股权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物权人 , 故不承担出资补足的义务 。
3 明确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参照适用动产抵押有关规定
(1)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的买受人 。(第56条)
(2)出卖人、出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主张价款优先权 。(第57条)
(3)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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