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新旧对比 担保法解释失效了吗( 六 )


(1)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 ,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 , 法院不予保护 。且根据《九民纪要》观点 , 抵押人(出质人)可以请求涂销担保物权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担保物权人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起诉债务人 , 而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 该担保物权亦不受保护 。
(2)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 , 不受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影响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债务人无权主张返还留置(质押)财产 , 仅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
6 明确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第46条)
(1)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登记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财产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转让等)导致不能办理登记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 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
7 明确因登记机构过错致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时 ,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8条)
8 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第52条)
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同于本登记 , 当事人就抵押财产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情形下 , 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必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
(1)未涉及破产程序的情形下 , 抵押权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 , 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具体而言 , 须符合以下条件:
(a)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失效;
(b)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c)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
(2)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 , 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 , 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 , 但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
9 细化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情形下的效力(第54条)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 , 以动产抵押的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动产抵押权成立但未登记的情形下 , 
(1)抵押权不得对抗已受让并占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已承租并占有抵押财产的承租人 , 除非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
(2)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执行抵押财产以及抵押人破产时 , 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10 细化“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第56条)
根据《民法典》第404条规定 , 以动产抵押的 ,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
(1)明确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 , 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 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
(2)列举不能认定为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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