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1
私权神圣原则的主体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突破了自然人民事权利从出生时享有的规定, 规定胎儿对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一种或有或无的权利,即以胎儿分娩时存活为前提,如果出生时死亡,就丧失了权利 。当然还 有一些特殊主体享有的权益,比如死者名誉权 。可见,我国对享有民事权益主体的规定越来越以人为本,在日常生活中,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需要注意特殊民事主体的保护 。
2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民事权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任何限制 。《民法典》第132 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对英烈而言,如果我们在权利行使时侵犯了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为英烈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 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
3
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典保护权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权力救济,如当权益受损时到法院起诉;另一种是私权利救济,比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使用私权救济的 时候,要注意“度”的把握,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
平等原则(《民法典》面前,你我他平等)
法言俗语
我们常听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民法典》中的平等是什么呢?在生活中,“平等”体现在当你找工作的时候,企业没有因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拒绝你的面试机会;当你与兄弟分割父母的遗产的时候,没有因你是“嫁出去的姑娘”而没有参与遗产的分配;当你的权益受到伤害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候,没有因对方是“官二代” “富二代”等身份而阻止你维权 。这些行为体现了《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即该原则中的“机会平等” “男女平等”“权利平等” 。
《民法典》将这些“平等”列为原则,以排除特权,防止和避免民事活动一方利用某种地位上的优势威胁、限制、压制另一方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 组织,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贵贱,还是非法人组织经营何种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
具体而言,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而不同,如残疾人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其与普通人一样,同样享有就业的权利,并受到公平的待遇 。其次体现为地位平等 。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强买强卖”,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最后体现为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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