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子赠与新规定 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二 )


(四)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国民与司林英,司梦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47号]中认为:“关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司林英、司国民主张司治仁生前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司梦 , 在赠与合同上没有司治仁的签字 , 该赠与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 。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 , 司治仁生前将其所有的此处房产赠与其孙女司梦 , 并经过公证 , 司治仁生前并未直接行使撤销权 , 且所赠房产已办理完产权变更为司梦的登记手续 , 在司治仁去世之后 , 司林英、司国民作为司治仁的继承人 , 只有在因司梦的违法行为致使司治仁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司林英、司国民并没有举示司梦在赠与行为中存在可撤销赠与的不当行为的证据 。故原审法院以司林英、司国民证据不足为由 , 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 本院予以确认 。”
(五)赠与人的经济善显著恶化 ,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鄂民申2216号]中认为:“在协议离婚之后 , 2014年1月7日张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变更协议》约定涉诉房屋归张某所有 , 即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张某 , 并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涉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即《离婚协议变更协议》关于房屋赠与的内容未实际履行 。现李某主张按照《离婚协议书》确认房屋所有权 , 即不再履行《离婚协议变更协议》的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 , 李某目前患病 , 无固定工作 , 无稳定经济收入来源 , 生活困难 , 且除本案所涉房屋外 , 其名下无房可住 , 因此原判决支持李某要求确认其对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的主张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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