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子赠与新规定 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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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那么 , 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撤销?如果能撤销 , 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
▌一、哪些赠与可以撤销?
2022年房子赠与新规定 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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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就是所谓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 , 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 , 思虑欠周 , 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 , 既受法律上的约束 , 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具体来讲 , 可以撤销的赠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如果受赠人实施的行为不是严重的 , 而是轻微的 , 赠与人则不得撤销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子女、兄弟姐妹) 。
【2022年房子赠与新规定 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葛海鸿、郭宝珠等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90号]中认为:“根据该协议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景和园5号楼3单元101室归葛海云所有 , 葛海云自愿独立赡养葛兆祥夫妇 , 为二老养老送终 。后葛海云一直履行赡养葛兆祥的义务 , 每月向葛兆祥支付赡养费用 , 且涉案房屋至今一直由葛兆祥居住使用 。葛兆祥提出的涉案房屋不归葛海云所有、葛海云未尽赡养义务等主张 , 缺乏事实根据 , 其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 , 缺乏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李颖与吴家乐、李筱萍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浙民提字第29号]中认为:“该字据形成于吴家乐、李筱萍购买房屋及取得产权登记之后 , 签订字据时吴家乐、李筱萍为房屋所有权人 , 因此 , 字据所涉赠与系房产赠与而非购房款赠与 。虽然字据中约定讼争房屋为李颖、吴昊的夫妻共同财产 , 也就是吴家乐、李筱萍确认将该房屋作为李颖、吴昊的婚房 , 并无偿将该房屋赠予李颖、吴昊 , 但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李颖、吴昊名下 , 房屋产权证亦一直由吴家乐、李筱萍持有 , 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 吴家乐、李筱萍有权撤销赠与 。况且 , 从字据签订的时间及签订各方关系看 , 吴家乐、李筱萍赠与讼争房屋系作为李颖、吴昊的婚房使用 , 前提条件是李颖、吴昊婚姻关系存续 。在本案一审立案受理之前 , 李颖、吴昊婚姻关系已出现危机 , 吴昊已提起离婚诉讼 , 就吴家乐、李筱萍来说 , 其当初赠与房屋的前提与基础已不复存在 , 其亦有权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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