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兒子起訴騰房 法院判決支持父親收回贈與的房產( 三 )

  法院認為 , 首先 , 小張自出國后僅因處理房屋過戶事宜回來過 , 存在探望父母較少 , 對父親照顧不周的情況 。 其次 , 小張長期定居國外 , 在房屋過戶前后十幾年的時間內從未使用涉案房屋 , 也從未向父母主張過權利 , 涉案房屋均由父母控制使用 , 張先生也從未有將房屋交付給小張的意愿 , 由此可推定張先生夫婦贈與兒子房屋附有條件 , 即兒子獲得房屋產權后不得影響父母對涉案房屋的使用 。 考慮到父子關系惡化的事實 , 以及張先生夫妻離婚的情況 , 小張作為子女 , 在未與張先生進行協商的情況下 , 徑行起訴要求父親騰退房屋 , 法院有充分理由相信小張的行為存在明顯的惡意 , 且已違背了贈與附隨義務 , 侵害到贈與人的利益 。 張先生可以就自己贈與兒子的房產份額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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