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 )


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的产权登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车位、车库始终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位、车库 。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不得影响日常交通和消防车辆通行 。
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书面决定,请求协助、指导划定前款规定的停车泊位、行车路线和消防车通道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维护管理协议,并自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用于停车的,应当在实地标注并向全体业主开放 。停车位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评价物业服务质量,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终止自行管理物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收费泊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方式、经营收益的用途和分配,以及财务管理主体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审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预算;
(十二)授权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的规定进行表决 。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下列规则确认:
(一)业主的人数,按照每一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一个投票权数计算;按份共有的,由共有人约定其中一名业主行使投票权;拥有一个以上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一个投票权数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全部房屋,按照一个投票权数计算,由建设单位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车位、车库除外),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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