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拟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与业主大会解聘和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活动及其收益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健全经营活动管理、经营收支公布等相关制度;
(五)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评价机制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节机制;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义务;
(八)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九)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保管共有部分配置、使用、管理的档案;
(十)制作和保管物业管理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十一)建立物业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十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需要和业主大会的授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账户 。
本市探索实行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办理备案手续后,由有关单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代码证以业主大会名义办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管理的实施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业主自荐或者推荐;
(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员干部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
第三十一条 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在社区党组织的协助下,对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候选人名单 。
确认的候选人名单、住址,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由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进行核实,并公开答复 。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 。候选人名单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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