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四 )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等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妨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筹备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筹备工作经费交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筹备组使用 。
筹备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及时将筹备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监督 。筹备工作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的议事事项、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及其会议召开等作出约定 。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装修和外观维护、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分担方式、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和会议记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职责分工等材料报送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解散筹备组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未按照规定召开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线下或者线上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形式召开 。
鼓励在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上以网络会议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免费提供业主大会会议系统供业主使用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报送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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