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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5号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和谐宜居小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下称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专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 。
本市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基层治理体系,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监管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排水、市场监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用事业、人民防空、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本级社区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并承担应急物业服务等职责 。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指导所辖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自治活动,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及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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