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 二 )

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 , 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 。 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 。 在房地產拍賣中 , 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 , 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

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 , 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 , 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于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 , 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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