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吉安县经开区管委会电话(16)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物业保修期满后,出现下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
(三)共用消防设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失实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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