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成立,不同于美利坚合众国模式,旨在加强联邦中央权力( 二 )

《英属北美法案》按照分权原则划分了加拿大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权限 , 并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各省的剩余权力留给联邦 。 这与美国联邦制的分权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 根据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的规定:“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 , 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 , 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 ”这表明美国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联邦的权力 , 而《英属北美法案》则旨在加强联邦的权力 。

不仅如此 , 《英属北美法案》还规定 , 联邦政府有权任命各省省督 , 有权复审各省法律 , 有权保留或驳回各省法律 , 并宣布其无效 。 可见 , 联邦政府通过复审、保留和驳回等权力拥有控制各省的手段 , 使各省在某些权力方面从属于联邦政府 。 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联邦制原则的 。 按政治学家韦尔的说法 , 《英属北美法案》只具有准联邦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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