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辣”判决书引争议 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法官释法(15)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赵星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青岛中院的作法 , 不仅会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 , 也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 。
首先 , 主观状态不是区分是否是消费者的因素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 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生活消费概念的内涵与所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 生活消费不再特指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物资 , 也应当包括对于精神世界的满足 。 “打假”恰恰是一种能够极大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动 , 在法律机理上 , 这种活动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动在本质上无根本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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