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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人在买房的时候都会考虑到自己是否有权设定居住权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居住权的取得期不够长的情况 。那么居住权取得期不够长的原因是什么呢?今天笔者就为大家讲解居住权取得期不够长的原因以及居住权取得期不够长的后果 。
1、房屋居住权没有规定取得期限 。
房屋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并不需要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但是却要求当事人设定房屋居住权,即对房屋进行价值的评估,以确定房屋在设定时是否已经设定了居住权,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房屋是否设定居住权一直都是争议焦点 。设立房屋的人有没有设定房屋居住权都无法确定 。
【居住权取得时效是怎么样的】2、没有规定取得期限 。
物权法第405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但物权法并没有规定“自登记时起计算”的期限 。我国目前规定的最高期限为居住权设立之日起60年 。最高期限以物权法公布之日起计算,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规定的最高期限不作统一规定 。由于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的取得期限,我国各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复杂,出现纠纷后司法机关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非直接判决居住权期限的到来 。如果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只能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就使争议难以解决,甚至出现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 。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居住权的期限时:“居住权期限为10年,居住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3、由于法律规定了居住权期限 。
但这种期限不能与居住权取得期限相冲突,如居住权自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日起开始生效 。此外,居住权不能超过20年 。而当事人在20年后又可通过协商转让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期限和居住权实际终止时间不一致的,也可通过约定或诉讼来解决 。
4、居住权具有特殊的公示公信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因此,居住权人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房屋进行转让、继承 。虽然居住权没有登记到居住权人的名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将其房屋进行转让或继承 。
5、现实生活中的限制与缺陷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房屋因为存在租约而无法被租赁,也有很多房屋因为存在抵押而无法被抵押 。在这些情况下,居住权的设定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这也正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上设置居住权的初衷,避免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人使用自己的居住权益 。因此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居住权取得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实践中一般也会按照二十年的期限来计算 。这种立法的缺陷又导致了居住权设用时间的相对不长久而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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