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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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问题,比如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合同履行后的问题等等 。很多时候,我们无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只能通过合同免责事由进行保护自身权益 。那么承租方在合同履行中会有哪些不可抗力事由呢?承租人免责事由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589条规定,不可抗力有四种情形:(1)**行为;(2)**行为所导致的特殊事件;(3)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但当事人违反约定导致特殊事件发生或者不能避免;(4)其他可以预见并且不能避免并应免除责任的客观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此类事件导致租赁方无法正常享有出租业务 。因此,出租方在主张承租人赔偿责任时,需要注意因不可抗力造成该租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且出租方也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否则承租人将无法获得租金、设备残值以及其他费用赔偿责任 。
2、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是指在不能预见的范围内损失可以避免或者减少 。不能预见的损失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 。因此,合同一方的免责事由,必须是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即无法预见 。此外,由于存在过失或过错等因素导致了损害,也是属于“不得预见”情形 。因此,承租方要避免这种损失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如租赁物本身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等 。
3、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行为,即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其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承租人不因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之成立或者有效而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不可归责于双方之间的不可抗力是不以合同成立或者有效为条件和必要条件的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民事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民事合同;因自然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 。”这里“不可抗力”是指“履行期限届满仍然未能按时交付”和“租赁期限届满没有继续履行租赁物”两种情况 。这其中是以实际履行为限制或无效之事由 。
4、承租人负有履行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致承租人遭受损失,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一种附条件、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关系 。双方成立附有义务的合同关系,法律对此加以明确,当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附义务、附终止条件时,如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履行该合同关系,出租单位可主张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当出租单位存在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承租人即享有相应法定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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