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菲张曙光的简单介绍( 四 )


4、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还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 , 张曙光尚未办理请托事项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 , 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 ,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 故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虽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 , 亦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该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张曙光从宽处罚的理由 , 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5、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为杨庆凯、徐洪发提供帮助 , 拒绝了陈丙玉、金明南的请托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张曙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证言相互印证 , 证实张曙光明知该四人送予财物的目的和请托内容 , 虽然张曙光曾拒绝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请托 , 但此后其在明知该二人具有具体请托事项时仍收受该二人送予的财物 , 应认定其承诺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 其收受该四人送予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6、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认为多次出国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币属于王康所在公司为引进项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中的一种 , 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张曙光在侦查阶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币的目的 , 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 , 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其能帮助说好话 。 该供述与王康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 , 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意见无证据支持 , 不能成立 , 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7、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 并为其自主研发的两项技术有朝一日用于铁路机车上提供支持 , 张曙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钱物而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证人王建新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曙光的供述均证明王建新并非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提供帮助 , 而是希望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建新公司的两项技术应用于动车组提供帮助 , 供证一致 , 足以认定;张曙光明知王建新的请托事项而收受王建新的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张曙光是否为王建新谋取不当利益不影响张曙光受贿罪名的成立 , 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8、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始终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有关犯罪事实 , 构成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多项犯罪事实 , 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张曙光确有坦白情节;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 张曙光主动交代行为不构成自首 。 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中构成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 , 对其余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
9、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接受调查之初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 , 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 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现无证据证明张曙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对他人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实际作用;其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的贡献并非到案后实施的行为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不构成立功 , 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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