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菲张曙光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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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1、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判决书2、“罗菲”的个人经历是什么?3、女高音罗非的个人简历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 。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被告人张曙光 , 男 , 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 , 汉族 , 大学文化 ,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 , 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 , 住北京市海淀区 。
被告人张曙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
辩护人王大明 , 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杨希光 ,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 , 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审判长宣读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 , 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 181 315.35元 。 案发后 , 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
审判长宣读张曙光第一起受贿事实 。 2000年至2011年间 , 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 , 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 , 为此先后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款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2979.35元 。
第二起受贿事实:2004年初 , 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 , 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志卓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 , 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 , 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 2006年11月 , 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 , 在明知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的杨庆凯有上述请托事项的情况下 , 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美元1万元 , 折合人民币78667元 。
第三起受贿事实:2004年间 , 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 , 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在装备部研究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报送推荐亚通达公司引进国外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生产CRH2型动车组配件的方案时 , 同意该方案 。 2005年春节前后 , 张曙光在刘越胜对其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其帮助亚通达公司参与300公里动车组业务之后 , 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越胜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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