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二 )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 , 犯本罪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案中两人不听劝阻 , 用弹弓将朱鹮击伤后 , 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而是弃之一边 , 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 , 从意愿上看 , 即便当时无法识别白色鸟类就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朱鹮 , 但在别人的劝阻下未及时收手 , 也没有终止自身行为 , 存在主观故意;事态发生后 , 又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 而是企图逃避责任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 无论从过程上 , 还是性质上 , 都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 , 考虑到两人的责任不同等客观因素 , 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可谓“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刑罚得当” , 其行为也算得上咎由自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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