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 磊:首先,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涉案公司对于车辆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在店面商业广告中宣称,其汽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等,但涉案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二次维修共更换了31个配件,属于重大的维修事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 。
其次,该公司辩称汽车出售合同上已注明“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内容,但范先生并未实际拿到该份合同,该公司也无法证实系签订合同时当场书写并明确告知范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上述案例中,销售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有违诚信原则,且在商业广告中作出了不实的二手车认证标准承诺,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范先生依据该规定,要求二手车销售商承担退款以及惩罚性三倍价款赔偿的责任,于法有据 。
综上,法院以二手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其“退一赔三”,既惩罚了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温度 。
主持人:消费者面对消费欺诈该如何维权?在取得商家欺诈行为的证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阮 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但不论以何种方式维权,都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为前提,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
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证据意识淡薄而忽视证据的保存 。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应注意从三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收集: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保修凭证、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新消法55条欺诈行为的认定】尤其是在网购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更要注意保留以下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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