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新消法55条欺诈行为的认定


本期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商家需要遵守的法则之一,而一些商家为了牟取可观的利润,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和重大质量问题,甚至发布虚假信息,对消费者实施欺诈,导致消费者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 。但心存侥幸的违法牟利,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本期举案说法结合近日宣判的典型案例就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以及与之有关的三倍惩罚性赔 偿、如何有效维权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
典型案例:2017 年 11 月 8 日,范先生以 152000 元价格向某二手车经销商购买奥迪 A3 汽车 一台 。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经销商员工手写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 。该合同一 式三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两份,然而三份合同实际均由经销商持有 。2020 年,范先生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保险公司也有三份定损报告,出 险时间在 2015 年及 2016 年 。其中,第一次维修更换了前叶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维修更换了发 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大灯等 31 个配件;第三次维修更换了前大灯、前雾灯等 8 个配件 。但经销商在网络平台车辆描述一栏中载明,该车整体很新,四万公里内的汽车状况基本和 新车无差异;在经营场所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二手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等 。范先生多次和经销商协商维权未果,于是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 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增加赔偿购车款 152000 元的三倍 456000 元 。经审理,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涉案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经 销商除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 58250元之外,还要增加赔偿范先生购车款 152000元的三 倍 456000 元 。经销商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问消费欺诈行为该怎么认定?从哪些方面可以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阮 磊:所谓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如果该行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具体来说,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 。所谓积极欺诈,简单而言就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消极欺诈则是指原本有告知实情的义务,但故意不告知或刻意隐瞒 。
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 。
主持人:请结合典型案例,简要分析二手车销售商因何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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